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于2021年12月27日出臺第47號令和第48號令,分別發布《外商投資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以下統稱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回應各界關注的問題,商務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出臺的背景。
答: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列出了我國針對外商投資的特別管理措施,是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最直接的體現。自2013年第一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上海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出臺以來,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共進行過6次修訂,特別管理措施從第一版的190條縮減至2020年版全國清單33條,自貿試驗區清單30條,形成了制造業已基本開放、農業服務業穩步持續開放的格局,對于我國實現引進外資的持續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全球跨國投資影響因素增多,我國引進外資面臨的外部形勢更加復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擴大對外開放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年會開幕式等多個場合發表重要講話表示,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法》和相關配套法規,繼續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積極有效利用外資,進一步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商務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開展了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修訂工作,進一步減少外商投資準入限制。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廣泛聽取了跨國公司、境內企業和外國商協會等方面的建議,征求了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經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發布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
問:請介紹一下本次修訂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的主要原則?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發表主旨演講強調,中國擴大高水平開放的決心不會變,同世界分享發展機遇的決心不會變,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的決心不會變。我國《“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將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持續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拓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根據國家“十四五”規劃的要求,按照四方面原則開展修訂:
一是推進制度型開放。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是我國外資管理基本制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優化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表述,做好與其他制度銜接,持續完善外資管理制度,穩定投資者預期。
二是擴大外商投資范圍。本次修訂體現了開放力度持續加大、條目只減不增,在2020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只做進一步放寬準入限制的調整。結合境內企業的發展需求,對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實行精細化管理,探索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從事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拓寬了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三是繼續開展開放試點。對于當前不具備條件在全國開放的部分領域,繼續發揮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在自貿試驗區內先行先試,試點領域進一步增加。
四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與安全并重,在形成高水平開放格局的同時,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領域繼續保留外資準入限制;對于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設定了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比符合規定要求的條件。
問: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有哪些新變化?
答:與2020年版相比,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分別由33條、30條縮減至31條、27條。主要變化有:
一是進一步擴大制造業開放。汽車制造領域,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廣播電視設備制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本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制造業條目清零。
二是進一步在自貿試驗區拓展服務業開放試點范圍。在自貿試驗區探索持續擴大服務業領域開放,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限于合資的限制。社會調查領域,由禁止外商投資調整為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三是進一步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精準度。在說明部分增加“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明確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有關要求。
四是進一步優化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依據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說明中增加“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便利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全面了解投資相關的政策規定。
問:在說明中增加“從事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條款的考慮是什么?
答:增加這一條款是為了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的精準度,一方面為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間,滿足其多元化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也為境外投資者拓寬了投資渠道。適用這一條款要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二是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參照現行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應與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等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持股比例要求一樣,即:單個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投資比例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投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30%。證監會將牽頭建立企業境外上市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目前正在推進境外上市相關制度規則的修訂工作。
要說明的是,對于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并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企業的境內外上市股份合并計算。此外,對于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出臺前,存量境外上市企業已突破外資持股比例規定的情況,不要求調減。
問:商務部對于落實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有哪些工作考慮?
答: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及各地方,嚴格按照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發布后的貫徹落實工作。對于已開放領域涉及的現行規定需要調整的,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按程序在2年內完成“立改廢”工作,確保開放舉措切實落地。同時,加大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持續打造外商投資的熱土,讓更多跨國公司愿意來中國投資,讓更多外資企業放心、安心在中國經營和發展。
來源: 商務部